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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买卖弹药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巷**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下半年某日,李某某通过手机百度搜索“气枪”后,在网站上浏览与气枪相关的链接,然后与一有关气枪链接上的电话号码联系,通过电话联系后添加对方微信,通过微信与电话联系后,以11000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气枪及相关配件,购买后通过快递的方式收到气枪及相关配件。在购买到气枪后,李某某又通过同样的方式,在其它网站上以600余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发气枪铅弹,通过快递的方式收到1000发气枪铅弹。2019年1月17日,桃源县公安局“3.16”专案组民警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桃源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李某某接电话后到公安机关如实向公安民警供述了购买弹药的犯罪事实及枪支、弹药现存放在家中的位置,并配合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查到气枪一支、气枪铅弹916发,购买气枪铅弹快递包装盒一个等。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的犯罪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弹药来源的合理性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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