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常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储某某,女,北京市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9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10月13日补充重报。
全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QQ购买气枪一支。2018年李某某通过QQ群发布需要买“粮食”(气枪铅弹),“成哥”(QQ号:20629****,使用人赵某某,已判决)加李某某好友,李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从赵某某处购买气枪铅弹1000发,收到铅弹后一部分用于气枪射击,剩余铅弹李某某存放在家中。2019年7月15日在李某某家中搜查到疑似枪型物品1支、疑似气枪弹500发。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枪型物品击发性能正常,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属于枪支;疑似气枪弹属于非制式气枪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全椒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买卖弹药证据不充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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