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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集资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87********,汉族,大学本科程度,**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街**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两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某和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其二人自2018年4月份开始合谋利用互联网以帮“**资本”(虚假公司)“代卖数字货币”为幌子进行诈骗。二人通过在网上发布关于数字货币CTH、Y2、QTP的虚假新闻,并在新闻内留有微信号(微信昵称:“**”,系王某某用其身份证注册的微信号),后二人通过在互联网虚报数字货币涨幅的方式引诱想要购买数字货币的客户,并承诺其卖出的数字货币会如期上市交易,但客户等到其二人承诺的上市交易期,却无法交易。经核实,王某某、李某某共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6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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