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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4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402户,现住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公寓小区**号楼**单元302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李某某将从于某某处购买的“德国黑金刚”、“金伟哥”、“每粒坚”等壮阳类保健品放置在黄岛区隐珠办“无人售货成人用品店””内销售。2019年12月6日,民警从李某某处扣押尚未销售的德国黑金刚一盒、精品伟哥六盒、每粒坚两盒。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李某某被扣押的“德国黑金刚”中含有不得检出的“西地那非”成分,为不合格产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未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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