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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销售假药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沧县**乡**村**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母亲孙某某(不起诉)在没有获取国家正式批准文号,也没有其他任何相关合法资质情况下,按照他人传授的民间偏方自制治疗腰腿疼的胶囊药物,还帮助母亲孙某某将这种自制药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起诉),通过张某某再销售给他人。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帮助母亲孙某某所销售的药物,是按照民间偏方自制的药物,虽没有国家药品正式批准文号,但没有患者服用后有不良反映的现象;而且其自制药物的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完全空白),没有冒充国家正规药品的故意;其自制药物究竟有没有治疗风湿腰腿疼的疗效,会不会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没有明确的国家专业机构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该案中只是起到帮助作用,鉴于该案已依法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作存疑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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