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巷**门**栋**单元**号,现住保定市**大队**单元**号。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512号起诉书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初,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天鹅中路经营一家华华保健品店,期间采购了性保健品“三秒硬”、“虫草鹿鞭”、“黄金玛卡”等共计24个品种在店中进行销售。2018年5月30日,保定市竞秀区公安分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在该店现场检查中查扣大量性保健品。此前已向该店发放“保健品经营告知书”。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李某某售卖的“三秒硬”、“植物伟哥”、“德国小钢炮”等24种“保健品”以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根据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有关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不再符合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经本院检委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