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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在未核实商品来源的情况下,购进了商标为“阿道夫”的洗发乳液一批,并存放于本市白某某****国道**国际物流中心****仓库内准备用于销售。2019年12月25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上述“阿道夫”轻柔丝滑洗发乳液2010瓶。经鉴定,上述洗发乳液为假冒“阿道夫”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54368元。

经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缴获的假冒“阿道夫”注册商标的洗发乳液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该局依法处理。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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