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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64********,蒙古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园**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中旬至1月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经预谋,将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已过期口罩进行销售,共销售无纺布口罩七十余万枚,获利七十余万元,经检验,该过期口罩过滤效率、防护效果均不合格。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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