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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重婚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现住海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张某某于2005年1月24日登记结婚至案发前一直共同生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2014年与贾某某相识并发生性关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贾某某已有配偶情况下,于2016年1月与贾某某育有一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贾某某之间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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