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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公诉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69********,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翁某某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镇**。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得到城建、国土等部门审批手续,于2018年9月将其位于翁某某翁城镇五一村委会对面的一栋四层自建楼房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谭某某承建。包工头谭某某承包到工程后,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在组织工人施工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19年3月25日上午8时左右,发生谭某某雇请的工人龙某某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身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之间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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