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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南昌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西省安义县,现住安义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7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昌市**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股东雷某某,经营范围为中性硅酮结构胶、中性硅酮密封胶、石材专用胶、酸性玻璃胶生产等。

2019年8月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公司生产车间发现机器设备尾气箱进气管道阀门法兰链接处出现泄露现象,即进行更换维修作业,并让员工周某某往尾气箱注水。周某某接通注水管后离开了检修作业场所。需要更换螺栓法兰的阀门通过金属管道与尾气箱直接连通,两者之间的距离大约500-600mm。随后,因法兰螺栓连接部位生锈,李某某在尾气箱注水高度未达到进气管前,便使用磨光机将进气管道阀门法兰螺栓全部打磨切割。10时30分许,李某某在未取得《动火安全作业证》等相关资格证的情况下,便试运行尾气进气管道上的真空泵(阀门前端),致处于分离状态的法兰连接处冒出火花。李某某见状即收捡地上的打磨机时,又将打磨机的插线板电器线路掉落在切割后的进气管道上,又冒出电弧火花并致尾气箱发生爆燃引发全厂性火灾,且造成在场人员郭某某死亡及部分厂房烧毁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立即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并拨打119救援电话,且积极配合调查。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不排除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经事故调查小组调查,8.1”爆燃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李某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2019年8月4日,李某某向安义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同年8月7日,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主动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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