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831989********,汉族,中专文化,系牡丹江市海林市**电焊工,住牡丹江市海林市**宿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公安局边家院派出所,2019年7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刑事拘留, 2019年7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牡丹江市海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征求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海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日海林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王铁新到海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移送**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案件。2019年6月22日17时许,海林市**新建电厂施工工人冯某某在施工焊接过程中被施工工人李某某违反施工作业操作规程,在所有焊缝焊接没有焊接完就除去加固支撑,违规作业导致正在拼接焊制的烟道铁板支架倒塌,致使正在焊接的烟道铁板在支架倒塌后砸在正在另一侧施工作业的冯某某身上,致使冯某某送海林市人民医院抢救三十分钟后不治死亡,李某某对违规作业事实供认不讳。事故发生后,2019年6月24日海林市人民政府发文海政函【2019】26号责成海林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海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海林市公安局、海林市总工会、海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海林市开发区抽调人员成立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事故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移交海林市公安局刑事立案调查。工作组调查事故期间**建设集团和死者冯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冯某某家属人民币110万元,并已经支付完成,死者家属也对李某某予以谅解并书写谅解书。海林市人民医院于2019年6月25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107978号,确定冯某某死亡原因为胸腹重度复合伤死亡,海林市开发区派出所在2019年6月25日出具海公(开发区)字第1册007号公民非正常死亡殡葬证证明后于6月26日在牡丹江市第二殡仪馆火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冯某某尸体没有进行尸体检验且已经火化,其死亡原因无法确定,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冯某某的死亡与李某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院仍然认为海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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