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原张家港市**镇**建筑施工劳务服务部工人,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0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8日,张家港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张家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张家港市**低温装备有限公司总装车间施工时,在氮气储罐管道上的互锁阀处于开启状态时进行罐配安装作业,导致罐内氮气泄漏至冷箱。胡东华、李某某在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先后冒险进入冷箱内部作业,胡某某氮气中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经本院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某接受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储罐装配施工操作规范等安全培训,无法排除李某某对互锁阀开启下施工的危险性无预见的可能性,故无法证实李某某主观上的过失。张家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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