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米检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5********,汉族,高中,神木农商银行***分理处会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神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珍,女,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2月13日神木市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5日,神木市**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8000万元。**分理处受理后,时任**分理处主任的曹某、副主任刘某、客户经理高某某、李某某对**公司进行贷前调查。该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公司股权质押加张某、刘某某、惠某某、高某及四人配偶自然人的连带保证。在**公司给**分理处提供的贷款资料中有:张某、高某、武某某、戴某某、王某、桂某某等担保人虚假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该公司2015至2017年虚假的财务报表后经榆林邦众联合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该公司2018年8、9、10月份虚假的财务报表;张某等人提供的虚假的入股证明等财产资料;**公司股权评估报告等。曹某、刘某、高某某、李某某未对上述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召开分理处贷审会并共同作出该笔贷款合规的决定。**分理处贷审会通过后将该笔贷款上报神木农村商业银行总行,总行向**分理处下发了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批复后。2018年11月13日,曹某、刘某等人将8000万元贷款从**分理处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给**公司。至2019年7月12日,该笔贷款已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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