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41984********,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安公安局执行;于2020年11月13日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安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18日)。
凤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驾驶云******五菱面包车在云县至凤庆(大约离凤庆10多公里)公路边,接起**等12名缅甸籍境外人员,后边走边休息,途经凤某某城前往凤庆**镇,准备将12名缅甸籍境外人员运送至大理州祥云县。2019年10月19日10时40分许,车辆行驶到**路延长线K54-300米处公路上时被凤某某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从云县至凤庆路段接到12名缅甸籍人员后实施运送的行为,不能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观故意,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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