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 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1421251971********, 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镇。2020年5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重新移送起诉。
达拉特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20年3月份,武某某雇佣李某某运输毒品咖啡因8编织袋从包头市到陕西省府谷县贩卖,总净重200200克,运费800元钱。
2020年5月1日, 武某某雇佣李某某运输毒品咖啡因20编织袋、1塑料袋从包头市到陕西省府谷县贩卖, 总净重502790克,运费8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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