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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运输毒品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 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1421251971********, 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镇。2020年5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1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30日重新移送起诉

达拉特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20年3月份,武某某雇佣李某某运输毒品咖啡因8编织袋从包头市到陕西省府谷县贩卖,总净重200200克,运费800元钱。

2020年5月1日, 武某某雇佣李某某运输毒品咖啡因20编织袋、1塑料袋从包头市到陕西省府谷县贩卖, 总净重502790克,运费8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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