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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运输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刘某某携带价值1450元人民币的毒品“开心粉”重约2克、K粉(氯胺酮)重约1.5克,从梧州市来到贺州市平桂区,在平桂区**KTV**房间与何某某等三人一起吸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疑似毒品K粉一小包,净重0.2克。经贺州市物证中心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K粉检出氯胺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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