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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4月23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9时许,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后溪北后陈地块进行改道疏浚工程。该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王某某在雅畈镇雅畈一村河道边农田光缆标志附近,指使挖机驾驶员常某某用挖掘机进行作业过程中,未与相关电信部门联系,擅自挖掘,将该路段地下埋藏的一根沪金南穗一级干线光缆以及一根金华至武义光缆挖断,沪金南穗一级干线光缆被挖断,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不满十二小时。

当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王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常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发后,王某某等人赔偿给金华长途电信传输局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光缆损失说明、委托书、收款收据、关于要求免责的建议、光缆抢修预算、2019.4.23沪金南穗光缆障碍的影响情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董某某、薛某某、杨某某以及同案犯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坦白,情节轻微,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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