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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移送审查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所驾驶的豫P1****货车上装有1.冻猪手(品名不详,产地巴西)11718千克。558件,禁止准入,无法判断是否来自疫区共239047元人民币。2.冻猪耳片(AURORA品牌,产地巴西)4480千克,448件,禁止准入,无法判断是否来自疫区,共121856人民币。同案人王某某所驾驶的豫P7****货车上装有1.冻鸡全翅(品牌不详,产地不详)2772千克,198件,无法判断是否准入,无法判断是否来自疫区,共49896元人民币。2.冻猪手(SADIA品牌,产地巴西)12740千克,637件,禁止准入,无法判断是否来自疫区,共259896元人民币。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的规定,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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