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赌博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安化县**镇**社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 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本案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招徕陶某某、樊某某、李某乙等赌博人员进行地下六合彩形式的赌博,收受投注额累计人民币30000余元,后将收受的投注额通过微信转给上家李某丙(在逃),期间李某甲获得投注额8%-10%的提成,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退赃人民币3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中,李某甲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扣押的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 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