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公诉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镇**花园**号楼**单元**室。2014年12月29日因参与赌博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达镇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达镇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20日,因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济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5日补查重报。
额济纳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至2017年间,李某某、袁某某、韩某某在韩某某的额济纳旗**镇**楼内组织仲某某、吴某某、袁某某、樊某某等人以“斗地主”、“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某从中抽头渔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证据与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体表现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樊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中虽然能够证实他们都参与了赌博,并输掉大量的赌资,但多为孤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有赌博行为,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且抽头渔利情况、赌资情况、参赌人数情况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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