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41998********,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务工,住重庆市铜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某某,系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福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明知他人赌博,进而提供人工投注的直接帮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尚未查明测试盘是否可以操作实现实质性的赌博,测试盘是否能造成其他参赌人员输赢被控制等,因此认定李某某涉嫌赌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苹果8PLUS手机一台、带有MECHREVO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带有TOSHIBA字样的移动硬盘一个、黑色金士顿U盘一个、蓝色台电科技U盘一个、李某某钱包内交通银行卡、重庆银行卡等共计十二张银行卡退回福鼎市公安局,由福鼎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