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湘企商都工程承包人,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6月17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独山县湘企商都承包劳务工程期间,多次参与刘某甲、姜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组织邀约刘某乙、刘某丙、李某乙 (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独山县**大酒店以打“捉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转移到独山县**酒店以扑克牌“斗牛”的方式赌博。每次赌博前刘某甲都先分发约2万元现金给参赌人员作为赌资,待参赌人员输光赌资后,刘某甲便要求以记赌账写领条的方式折抵在湘企商都未结算的工程款。
2020年4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湖南省邵东市公安局魏家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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