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始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7月18日被始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游某某以每场200元的费用,租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位于始兴县**镇**村**组**号的房子,作为赌博场地,组织多人到场用扑克牌以“大风车”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以每场100元至200元的费用,雇请官某甲负责发牌,每局抽水20元至50元。现场查获曾某某、官某乙、张某某等21名赌博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书证;4.物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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