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3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市**乡**村**组**号。因赌博嫌疑,于2018年11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村**街**号的麻将馆内接受赌客投注香港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共接受20多名赌客投注,接受投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约5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至5000元。2018年11月24日,民警在上述店铺内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现场查获赌资、下注单据及用于接受投注的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唐某某、詹某某的证言;3.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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