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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贩卖毒品罪)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2015年1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昌黎县公安局马坨店派出所罚款伍佰元;2018年11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三年,同日由于患慢性乙型肝炎秦皇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暂不予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知书,转为社区戒毒。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昌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份的一天,刘某甲用微信转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300元钱让李某某购买冰毒,后刘某甲与刘某乙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车到昌黎城关,李某某买来冰毒后三人开车上机场快速路,行驶至机场快速路**村处停下车,三人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携带的白色塑料的冰壶将冰毒吸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昌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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