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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1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路**花园**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3日6时许,购毒人员刘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购买毒品,17时许,李某某以900元的价格向一微信名为“王八蛋”的人预定了900元的毒品“K粉”。22时许,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支付毒资1100元,22时30分许李某某在“王八蛋”指定的地点拿“K粉”后在国贸路“66”酒吧旁将毒品贩卖给刘某某。交易完成后,李某某准备离开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某身上搜出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一部,从购买毒品人员刘某某身上搜出一小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毒品“K粉”,经鉴定未检出常见吗啡类、苯丙胺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和氯胺酮毒品成分,净重0.77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本案整个事实经过是供认的。但否认其有向购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现有客观证据李某某与刘某某及与上家“王八蛋”的微信聊天记录印证李某某的部分辩解。因现有证据无法查证“王八蛋”与刘某某提供电话的人是否同一人,因此认定李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退还。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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