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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66********,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补查重报。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2日19时许,李某某在微信上收取吸毒人员沈某某毒资人民币260元,支付给上家“小某某”230元人民币后,“小某某”将毒品寄递给沈某某。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毒品已被吸食完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在对吸毒人员沈某某例行询问过程中根据沈某某“十天前向李某某购买过毒品共同吸食”的陈述抓获李某某,本案主要证据为言词证据,未缴获涉案涉案毒品,无涉案毒品定性分析、重量称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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