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川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退回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月2日止)。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3、4月份以来,李某某居住在陈某某(已移送起诉)位于南川区**城**栋**的出租屋内,长期帮陈某某送毒品给购买毒品的人,陈某某以提供居住地、生活费、毒品的方式给李某某报酬。2020年7月15日19时50分许,张某某联系李某某购买500元毒品,李某某告知陈某某后,陈某某拿了3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李某某让其送给张某某,李某某将毒品送给张某某后通过微信收了张某某转账的一笔210元和一笔260元,随后李某某将470元钱转给陈某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认定李某某与张某某交易的物品是毒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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