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平某某**镇**村**组**号。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定:2020年1月31日,李某甲微信支付200元给李某某购买了毒品海洛因约0.1克。2020年2月1日,李某甲微信支付495元给李某某购买了毒品海洛因约0.2克。2020年2月2日,李某甲微信支付400元给李某某购买了毒品海洛因约0.2克。2020年2月3日,李某甲微信支付650元给李某某购买了毒品海洛因约0.3克。2020年2月4日,李某甲微信支付400元给李某某购买了毒品海洛因约0.2克。2020年2月6日,李某甲微信支付150元给李某某购买了毒品海洛因约0.1克。2020年2月12日,李某甲微信支付200元给李某某购买了毒品海洛因约0.1克。2020年过年期间,庄某某接多次以现金或微信支付的方式向李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
经检测,李某甲、莫某某的尿检结果为阴性。李某某否认其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没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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