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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工作单位无;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部分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期审理一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自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11日)。

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8日22时许,我所在工作中发现一名涉嫌吸食毒品的男子出现在三亚市吉阳区**村**号,民警随即到**村将涉嫌吸毒的钟某某(起诉)传唤到三亚港边防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钟某某对其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如实供述,民警在办理钟某某吸食毒品案时发现凌某某(已判决)有贩卖毒品嫌疑,随后民警对该情况立即展开调查,2019年10月19日19时30分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凌某某传唤到三亚港边防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发现该案中钟某某和陈某某(起诉)和不起诉人李某某均有涉案嫌疑,2019年10月20日12时30分许民警在三亚市吉阳区**村市场将涉嫌贩卖毒品的李某某抓获。经查:2019年10月9日19时30分许李某某的朋友老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ABS****,微信昵称:情某某)联系李某某(昵称:脚某某,微信号:A1529892****)邀其凑钱购买毒品用以一起吸食,李某某告诉老某某自己没有钱,约1小时候后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李某某告诉其凑到了1700元让李某某去联系人购买毒品,随后李某某通过电话(电话1529892****)联系了钟某某(电话1397679****)向其购买毒品冰毒,钟某某随即通过电话联系了凌某某(电话号码1897629****)购买毒品冰毒,凌某某向钟某某说可以买到毒品要2000元一个并且需要等其打电话问有没有毒品拿,之后凌某某就通过电话联系向陈某某(电话号码1387656****)购买毒品冰毒,随后凌某某打电话让钟某某转2000元用以购买毒品,钟某某随后开皮卡车到三亚市**村村口接李某某并到三亚市**街**巷路口找老某某拿钱,23时许钟某某和李某某到达**街**巷靠**街大道的路口接上老某某及老某某的一个朋友后,老某某将1700元人民币现金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接过1700元现金后随即放在钟某某皮卡车车头处防风玻璃底下,23时30分许钟某某将李某某、老某某及老某某的朋友接到三亚市吉阳区**村,由于购买毒品需要2000元,钟某某就让其认识的一名女子通过微信向其转了300元并到**村附近饭店将从车头处防风玻璃下的1700元拿走并到饭店里将1700元现金跟老板转换成微信零钱,然后将自己的300元连同1700元共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凌某某(微信号:wxid_1kytodx6****;微信昵称:冰某某),凌某某在收到钟某某转的2000元钱后将其中的1800元转账给陈某某(微信号:wxid_mod7g5b5qe****),随后陈某某让凌某某到三亚市吉阳区**社区**街陈某某家取毒品,凌某某就驾驶其电动车到陈某某家,到达后凌某某拨打陈某某电话,陈某某告知凌某某毒品在一个黄色芙蓉王烟盒里放在其家门口处的一张凳子上,凌某某随即按照陈某某指示拿到毒品,拿到毒品后凌某某就给钟某某打电话,双方约定在三亚市吉阳区**村加油站对面的路口处交易,10分钟后(2019年10月10日1时30分许)随后凌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三亚市吉阳区**村加油站对面的路口跟正在皮卡车上等待的四个人见面,凌某某到达后从口袋里拿出用芙蓉王烟盒包装的毒品交给钟某某,钟某某告诉凌某某说看等下能分到多少,随后钟某某接过毒品转交给李某某再由李某某交给坐在车后座的老某某,老某某拿到毒品后跟钟某某说到**街**巷一起吸食,钟某某拒绝老某某,老某某随即打开芙蓉王烟盒从里面拿出透明塑料袋包裹的冰毒毒品,从这包毒品中取出一些给钟某某,钟某某用烟盒里撕下来的锡纸包裹分到的毒品冰毒,随后钟某某用皮卡车将李某某、老某某及老某某的朋友三人送至三亚市吉阳区**村村口,李某某和老某某及老某某朋友三人乘坐出租车回到三亚市**街**巷**宿舍楼将购买的毒品吸食,三人离开后钟某某让凌某某一起到钟某某家,之后钟某某驾驶皮卡车,凌某某驾驶其电动车一起回到钟某某家并在钟某某家一楼卧室将钟某某分到的毒品以烤吸的方式吸食完。经询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李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刘道雄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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