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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沐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四川省沐川县人,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住四川省沐川县********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沐川县沐溪镇刘某某(另案处理)住宅内受刘某某安排将1包毒品从刘凤宣卧室内拿到大门处交给给吸毒人员陈某某。2019年 9月11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帮助刘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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