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2000********,汉族,大专文化,保山市隆阳区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2021年1月19日该局补查重报。
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2日,李某某代吸毒人员朱某某向攀某某购买毒品大麻叶半个(约0.5克),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60元钱,李某某微信转账给攀某某50元钱,后李某某、朱某某和攀某某在保岫广场附近交易,李某某从中获利1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已收集在卷的证据,对于李某某帮朱某某代购大麻叶,因未查获实物、无鉴定、无称重,其所代购的大麻叶是否属毒品存在不确定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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