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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011992********,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会**社**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5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6日被华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三次依法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华宁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华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魏林波、李某某、魏岩金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2018年3月以来,华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家住玉溪市红塔区的魏林波向普洱市澜沧县的魏岩金购买毒品后,运输到红塔区贩卖。2018年6月10日,华宁县公安局将魏林波等人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立案侦查。2019年2月27日,华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获悉,魏林波及其妻子李某某驾车前往澜沧,极有可能再次向魏岩金购买毒品贩卖。2月28日8时许,魏林波及其妻子李某某驾车途经昆磨高速公路元江县青龙厂路段缉毒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二人驾驶的车牌号为云F*****的越野车后排座位脚垫下发现塑料管封装的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4颗,从驾驶位脚垫下发现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1颗,从副驾驶位脚垫踏板下发现塑料袋封装的毒品可疑物1包。在拆卸检查车辆油箱和排气管过程中,魏林波交待其将6条共计12000颗毒品小麻藏在汽车排气管内,随后,民警在该车排气管内一个改装的盒子里查获毒品可疑物6条。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总净重1149.71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华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vivo牌手机1部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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