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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罗庄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5日,我单位在办理“贾某某贩卖毒品案”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帮助贾某某向施某某售卖毒品,非法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否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清、是否有牟利情节不清。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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