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80********,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绿春县人,农民,住绿春县**镇**村委会**村小组。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20年12月4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1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期间,吸毒人员张某某到个旧市三角地黄茅山家属房门口,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0.43g。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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