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5〕2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2015年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7月1日、9月14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同年7月31日、10月14日中山市公安局先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6月21日、9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2月11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我市**镇**街街口处,向吸毒人员冉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39克,得赃款人民币200元,被预伏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身上缴获上述毒资及贩毒工具手机2部;从吸毒人员冉某某身上缴获上述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北海工业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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