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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费县**镇**村**组**号,现住**村。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9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接线索称:一个从云南省**市**县发往临沂市兰山区的快递(单号为**********)内藏匿海洛因800克。经研判,该包裹于2019年7月20日13时许在兰山区**镇**快递点被取走,当日18时许,办案民警在**镇**村**中医医院附近将正在交接包裹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沙某某抓获,并在包裹内查获块状物四包,重量分别为175.93、173.66、173.70、173.27克。经鉴定,四包块状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否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清、是否明知是包裹内有毒品而运输情节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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