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于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吴某某纠集管某某、李某某等人于2019年8月24日窜至莒南县,事先租赁宏运大酒店三楼大厅,针对老年人群体先采取发宣传单送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然后以公司宣传新产品老年人健步鞋免费赠送产品为幌子,并用现场收钱随后退钱的手段骗取受害人的信任,现场每人收取三百元钱送两双鞋和一个锅后趁人不备逃离现场,致六十余人受骗,涉案价值17700元。此外,吴某某等人在淄博**多次作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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