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村**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社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被害人王某甲的弟弟王某乙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虚构可以为王某乙办理保释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43955元。2020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患肝性脑病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3抓获经过;
4辨认笔录;
5指认照片;
6微信支付记录、手机短信;
7银行转账记录;
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9被害人陈述;
10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因其在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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