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邵东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李某甲两人商量决定到武冈来搞“跑得快”诈骗活动,并共同购买了搞“跑得快”诈骗活动的膏药贴、眼镜和手镯。赵某某、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EHS***的白色小车窜至武冈,于2020年8月12日、8月22日、8月23日先后在事先选好的场地武冈市大甸乡枫木村10组刘某某家门口、文坪镇双江村2组李某乙家门口和双龙兴村16组老水井旁坪坪里,通过车载喇叭喊邀院子里的人来参加活动。活动过程中,赵某某和李某甲两人谎称自己在大甸乡农商银行二楼、文坪镇镇政府对面农商银行二楼、武冈城里正一酒店旁开养生馆,以做宣传、打广告为由,先以免费赠送膏药贴要现场参加活动的人接受考验为由收取其中一个人10元钱,并宣称这10元钱不是用来买膏药贴的,只是用来考验一下参加活动的人对他们是否信任,等下会退还的,然后给在场的每人免费赠送一盒膏药贴,考验完成后将10元钱退还,这样就取得在场人员的初步信任;之后以免费赠送眼镜要现场参加活动的人接受考验为由收取每位想领取眼镜的人100元钱考验费,并宣称这100元钱不是用来买眼镜的,也只是用来考验一下参加活动的人对他们是否信任,等下会退还的,如果不退还100元钱的话,可以拿鞋子打他们的脸,然后给那些接受考验的人免费赠送一副眼镜,考验完成后将这100元钱退还,取得在场人员的进一步信任;最后是以免费赠送手镯要现场参加活动的人接受考验为由收取每位想领取手镯的人300元钱的考验费,也宣称这300元钱不是用来买手镯的,只是用来考验一下参加活动的人他们是否信任,给那些接受考验的人赠送一个手镯,而这次收到的所谓的考验费,赵某某和李某甲早就商量好不再退还,在拿到考验费后便趁机携款离开现场。赵某某和李某甲先后在大甸乡枫木村10组、文坪镇双江村2组、双龙兴村16组诈骗刘某某、周某某等31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9200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李某甲主动到案后如何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两人将诈骗的9200元钱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发还物品清单、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乙、黄某某等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甲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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