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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9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某某,住桑某某**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1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张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底,李某某多次电话邀约江某某一起购买沙塔坪乡一棵金丝楠树,江某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乘车至沙塔坪乡街上后,李某某在沙塔坪乡街上一旅馆的房间内,向江某某说明一起购买金丝楠树需要共同出资的要求。同年10月4日9时许,李某某借走江某某现金1000元,并说要去桑某某城,之后李某某打电话给江某某要求先行支付45000元购树款。10时许,江某某通过沙塔坪乡农村信用社转账给李某某45000元,李某某搭乘班车至陈家河后,随即将45000元从桑植农商行陈家河支行取走,随即将手机关机。当日下午,李某某逃离至张家界市并乘货车前往浙江省温州市故意躲避,并至今未与江某某联系。2019年12月30日,李某某归案后给江某某退赔了46000元现金,江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李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查明,二是是否有买卖楠木树的事实没有查明,三是是否为其他人所实施的诈骗没有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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