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4********,汉族,初中,中国共产党党员,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住莱西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20年1月莱西市院上镇退役军人李某某虚造参战经历证明,诈骗国家对参战退役军人发放的优抚资金55970元。2020年1月15日被立案传唤当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悔罪,并将诈骗所得55970元退还。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传唤当日如实供述并全部退还诈骗所得,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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