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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7月6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2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位于海淀区**镇**号院3、4号小产权别墅已经以70万元价格60年期限出租他人的事实,在海淀区**镇金百万饭店以260万元的价格向杨斌出售房屋。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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