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5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巷**号**栋**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1月26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12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路**、朝阳区小营北路农业银行等地,以有关系能够办理土地确权证为由,收取被害人刘某某(男,54岁,北京市朝阳区人)钱款33万余元,后被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已退赔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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