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水富市向家坝镇**街道**组**号。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水富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水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李某某驾驶车牌为云******的车辆载客往返于水富县城和盐津县普洱镇之间,为偷逃过路费,其驾驶车辆载客从水富收费站上渝昆高速到盐津县普洱镇不下高速路,乘客在高速路边下车后,到水富的乘客又直接在高速路上车,其未经过普洱镇收费站直接掉头回水富,到楼坝收费站驶出,再从楼坝收费站上渝昆高速后经过水富收费站回到水富县城,偷逃了楼坝收费站往返普洱镇之间的高速路收费,乘客要从水富到岔河的时候,其就按照此方法到岔河后不出收费站,直接从岔河高速路掉头,偷逃岔河往返楼坝之间的高速路收费,根据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昭通管理处水富分处的核查,该车涉嫌偷逃通行费共218次,涉嫌偷逃通行费金额按照岔河至水富收费站每次94元计算,共计偷逃过路费2049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水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确定实际偷逃车辆通行费的具体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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