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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8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现住临沂市河东区**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9年2月份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无备案手续某某社区APP吸收会员注册账号并收取注册费后采取会员之间随机匹配相互转款平台给以返利的运行模式诈骗获利约7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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