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桦南县**乡**村上报耕地轮作补贴过程中,其虚报耕地面积34.97亩的轮作补贴,均不符合轮作申报要求,共骗取国家轮作补贴款5245.5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数额较小,赃款全部退还,犯罪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