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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网络以卖枪的名义实施诈骗。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9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得知他人通过网络虚构出售枪支的事实,实际不发货或发送气瓶等配件的方式实施诈骗,李某某遂模仿该种诈骗方式,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枪支、子弹视频,并购买气瓶,准备实施诈骗。

经本院审查,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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