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泉**栋**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在贵阳市云岩区1.5环七冲组拆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曹某某(另案处理)将自己和其儿子姚某甲(另案处理)、姚某乙(另案处理)的户头贩卖给他人,顶替他人拆迁,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30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且全部退赃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所得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所缴纳赃款30万元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发还被害单位贵阳**有限公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